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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机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作者: 2020年03月20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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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日机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56号)。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压力传感器43个、血泵转子9个

2020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日机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56号

当事人:日机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24C、D室

法定代表人:若林洋司(WAKABAYASHI YOJI)

海关代码:3105942256

当事人委托上海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年2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1项申报为压力传感器18个,商品编号为9026209090,总价CIF17164.62欧元;第2项申报为血泵转子3个,商品编号为8413910000,总价CIF2905.53欧元,报关单号224420181001173148。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压力传感器43个、血泵转子9个,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3561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361.0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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