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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供热产业化还差临门一脚

作者: 2021年12月01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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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供暖季,山东省海阳市实现借助核能零碳供暖,清洁低碳、供热稳定、减排效益明显。可以说,核电站热电联产的率先破冰,为核能供热摸索出了经验,对城市低碳转型、核能综合利用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从社会

今年供暖季,山东省海阳市实现借助核能零碳供暖,清洁低碳、供热稳定、减排效益明显。可以说,核电站热电联产的率先破冰,为核能供热摸索出了经验,对城市低碳转型、核能综合利用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从社会认知角度看,更多公众对核能发电以外的新价值有了全新认识。

除了海阳核电,浙江秦山核电站、辽宁红沿河核电站、江苏田湾核电站目前也正在推进或着手筹划供热供暖事宜,由此,拉开了我国商用核电供热产业化发展的大幕。此外,采用不同技术路线的供热小堆也再次站上了“起跑线”,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相关企业已在黑龙江、吉林、贵州锁定厂址和首堆项目,并在河北、山东、青海、甘肃、辽宁、内蒙古、陕西等省区开展厂址普查、初可、可研和前期对接等筹备工作。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低温核供热堆倡议开始,经历长期停滞的核能供热产业,在降碳和清洁取暖背景下,似乎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任何一个产业要从培育期走向产业化,都要面临政策和市场的考验。尤其对核能供热而言,除了要面对小型堆政策法规和标准缺位、经济性待提升、商业模式待探索建立等问题,还要迈过公众接受这道关。应该说,这些门槛的存在,正在束缚核能供热尤其是小堆供热迈开产业化发展的步伐。

从政策法规和标准角度看,大型商用核电站(大堆)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均有一系列严苛标准。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小堆项目的标准、法规、审批以及监管体系,从选址、系统配置到安全监管,只能参照大堆要求。虽然国家核安全局近年来曾编制发布过《小型压水堆核动力厂安全审评原则》(试行)、《关于征求<小型核动力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划分原则与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等文件,对小型压水堆核动力厂的安全目标、纵深防御、设计基准、外部事件防护、应急计划、概率安全分析应用以及厂址选址、安全规范等作出过要求,但却无法在实操层面给予小堆太多明确和成体系的指导,导致小堆产业因无章可循而发展滞缓,掣肘了其在供热等领域的应用。相关企业普遍反映,没有法规标注,小堆本身和小堆供热项目推进异常艰难,呼吁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尽快“建章立制”。

从经济性和商业模式角度看,不同技术路线的核能供热投资收益,以及后续批量化建设后的成本控制不尽相同,各个项目落地后如何开发运作也不尽相同。例如,除了上述提及的海阳、秦山等商用压水堆核电站热电联产, 我国还有壳式堆和池式堆两类小堆供热也可以实现工程化应用,主要包括清华大学自主研发的壳式一体化NHR系列堆型、中核集团研发的模块式 ACP100型小堆(玲龙一号)和池式核供热堆DHR-400(燕龙一号),以及国家电投上海核工院研发的CAP150型小堆(和美一号)等。这些技术从图纸走向现实,怎么投资建设、怎么核定热价、怎么收回成本、怎么产出效益,都还是未知数。

这里,笔者虽然无法直观对比大堆与小堆、壳式堆与池式堆供热的成本投入数据,但通过相关企业的反馈得知:示范项目几乎谈不上经济性,也几乎不考虑成本,其核心任务是落地建设,商业模式和效益产出必定要通过产业化推广实现。所以,不管技术多好、项目多优、前景多广,市场会做出最终选择。

从公众接受角度看,无论是核电产业还是核能综合利用产业,公众沟通与产业发展的长期脱节和滞后,是公众谈“核”色变的主要原因。与小堆不同,核电产业在我国发展30多年,得益于十几个核电基地建设、50多台机组良好的安全运行业绩,核电项目的公众沟通具备良好的基础,公众接受度较高,无论发电还是供热,受到的阻碍相对较小。相比之下,小堆供热选址更靠近负荷中心,而且大部分选址在北方内陆地区,涉核公众沟通基础薄弱,加之相关法规标准缺位,地方政府和所在地公众接受需要过程,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阻力难免很大。

上述短板的存在,不仅掣肘核能供热产业正常有序发展,更影响核能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充分发挥绿色低碳的潜在价值,必须尽快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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