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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 2020年11月10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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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的《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为了使该项新规范更加完善和
  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的《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为了使该项新规范更加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段为10月20日-11月20日。
 
  该项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适用于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的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据了解,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是一种电子监控设备,用于对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内的鸣喇叭行为进行记录取证。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声源定位单元、图像与视频采集单元和信号处理单元。鸣笛监测系统中的声源定位单元是系统的核心部分,一般由几十个传声器组成,同步采集道路声音信号。图像与视频采集单元对道路机动车通行情况进行拍照与录像。信号处理单元根据声音信号判断是否有鸣笛声并计算鸣笛声源位置,在光学图片和视频中标记鸣笛声定位位置,实现基于传声器阵列和图像与视频的声光采集测量系统对机动车鸣笛行为的记录取证。
 
  系统的计量性能要求有:1.鸣笛监测系统对声压级的测量误差不应超过±3dB。2.鸣笛监测系统对声音频率的测量范围应至少为1.8 kHz~3.5 kHz。3.鸣笛监测系统在距离标准声源4m距离处,对于2kHz 频率的空间分辨力不应大于0.1m。4.鸣笛监测系统对声源在X方向定位误差不应超过0.6m,在Y方向的定位误差不应超过1.5m。5.有效识别区域在 X 方向不应少于1个车道,Y方向不应小于15 m。6.鸣笛声开始时刻与鸣笛声定位图片中所记录的鸣笛声发声时刻的时间差不应超过0.05s。
 
  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的检定环境条件有:1.现场检定环境条件:温度:(-25~55)℃;相对湿度:不超过90%;静压:(80~108)kPa;风速:小于4m/s;天气无雨雪等恶劣条件。2.消声室检定环境条件:温度:(20~26)℃;相对湿度:不超过90%;静压:(80~108)kPa。
 
  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有声校准器、自由场型传声器、前置放大器、声频信号发生器、测量放大器、声频功率放大器、声源、全消声室、鸣笛声源、声光图像时间一致性校准装置、钢卷尺、卷尺。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的首次检定项目和后续检定项目见表1: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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