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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校准器》(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 2020年11月10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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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2019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文件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JJG176—2005《声校准器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已经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2019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文件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JJG 176—2005《声校准器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段为10月20日至11月20日。
 
  《声校准器》(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要求、计量器具控制等,适用于LS(实验室标准)级、1级和2级声校准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据悉,声校准器是一种以规定的配置(例如带与不带保护栅)耦合到规定型号的传声器上时,能在一个或多个规定频率上产生一个或多个已知的声压级的装置。有些声校准器产生的声压级可能与静压有关。该仪器主要有两种用途,包括:1.测定规定型号的传声器在规定配置时的电声声压灵敏度;2.检查和调整声测量装置或系统的总灵敏度。
 
  计量性能的一般要求有:1.制造商为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传声器而提供的适配器应视为声校准器的组成部分,不应因使用适配器而改变声校准器的性能级别;2.声校准器可以在一个或多个频率上产生一个或多个声压级,同一声校准器产生的多个频率和(或)多个声压级均应符合相同性能级别的要求;3.除标识为LS/M和1/M的声校准器允许静压修正之外,不应为了符合相应级别要求,而对任何环境条件加以修正;4.声校准器与传声器耦合并接通电源后,声压级和频率达到稳定所需的流逝时间不应超过30s。声压级和频率应在至少70s的时段内保持稳定。
 
  另外,标准规定:声校准器产生的声压级与相应的规定声压级之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1给出的适用接受限。在60s的工作时段内,声校准器产生的声压级的最大级或最小级与平均级之差的绝对值均不应超过表2给出的适用接受限。
 
  计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有实验室标准传声器、工作标准传声器、声校准器、测量放大器、声频信号发生器、前置放大器、交直流电压表、失真度测量仪、数字频率计、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声校准器的检定环境条件为:静压:80 kPa~105 kPa;空气温度:20 ℃~26 ℃;相对湿度:25 %~90 %;环境噪声声压级至少比待测标称声压级低30 dB。
 
  声校准器的检定项目参见下表5所示:
 
  以上规程代替JJG 176-2005《声校准器》。与JJG 176-2005相比,最主要的技术变化是更改了合格判定规则,由“测得的偏差的绝对值,包括测量不确定度不应超过适用的允差”,更改为“测得的偏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适用接受限,且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应超过相应的最大允许测量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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