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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国家环保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新规

作者: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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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的降尘。其方法原理为:环境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乙二醇水溶液为收集液的集尘缸内,经蒸发、干燥、称重后,计算降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编码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 丙烯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五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前。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的降尘。其方法原理为:环境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乙二醇水溶液为收集液的集尘缸内,经蒸发、干燥、称重后,计算降尘量。与原标准相比,该项新标准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防鸟环;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手工测定。与原标准相比,该项新标准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三章内容;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 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修改该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编码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涉及的监测站点、监测的污染物项目、监测设备状态参数、自动监测动力及环境参数和监测数据状态的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该项新规范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中监测设备状态参数、自动监测动力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状态的编码仅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的过程及传输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该规范适用对象包括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单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单位,适用于数据平台与监测子站之间的数据通讯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监测设备产生的图形类数据传输。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丙烯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烯酸酯类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 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6种丙烯酸酯类的测定。
 
  其中,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的方法原理为: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活性炭采样管富集后,用二氯甲烷解吸,用带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气相色谱仪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用气袋采集,直接进样,用带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气相色谱仪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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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降尘 颗粒物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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