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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七月起实施

作者: 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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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
  农村生活污水指的是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2月24日联合批准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项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另外,该项新标准也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标准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包括:1.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或要求。2.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3.500m3/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5.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
 
  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指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1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的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2的规定:
 
  污染物监测要求有: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2.对规模大于100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规模小于100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低于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以上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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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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