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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 2020年06月23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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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组织制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组织制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购置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其中,控制要求包括油罐车排放控制、油船排放控制两个方面。油罐车排放控制要求有:1.油罐汽车和新投入使用的铁路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并具备油气回收功能。2.油罐汽车底部装卸油系统公称直径应为100mm,底部装卸油系统包括卸油阀、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防溢流系统及连接管线等。3.油罐汽车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卸油密封式快速接头应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内。多仓油罐汽车应将各仓油气回收管路在罐顶并联后进入管路箱等。
 
  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有:1.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2.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油船装载油品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油气处理装置。3.油船应在每个油仓设置独立的透气管线,每个透气管出口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阀,透气出口的排气速度不小于30 m/s。4.油船应采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统测量油仓液位高度、油气压力和温度。
 
  关于排放限值,标准规定: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包括:1.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每年至少开展2次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3年,并公布监测结果。2.油罐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进行检测,将检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3.采用光离子化检测仪对油罐汽车油气回收耦合阀、铁路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道盲板进行泄漏检测,检测方法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
 
  与2007年发布的标准相比,上述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运输过程;2.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增加油船控制要求;4.修改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5.增加油罐汽车压力在线监测要求。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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