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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作者: 2020年04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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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指导性技术文件。
 
  《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涉 VOCs 危险废弃物及废水等,适用于GB/T 15089 规定的M1、M2、M3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汽车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行业生产与VOCs 污染的产生方面,标准明确:乘用车整车制造业主要生产工艺为冲压、焊接、涂装、总装。VOCs的产生工段是涂装车间中的涂装过程,涂装通常需要至少3层,或4至5层油漆,在几个连续的步骤中喷涂,包括电泳、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注蜡、车身发泡材料等,主要原料包括电泳液、中涂漆、色漆、清漆、 PVC、点修补漆、蜡,主要辅料为涂料配套的助剂、稀释剂、固化剂。
 
  在污染预防技术方面,标准指出:生产企业使用涂料应符合GB24409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规定,宜采用低VOC型涂料,电泳宜选用水性涂料,中涂、色漆、清漆宜选用水性或高固份涂料,水性涂料应符合HJ 2537中汽车涂料中VOCs浓度含量限值。另外,密封胶宜通过挤出技术和无气喷涂进行涂覆,粘结材料的有机溶剂含量不应超过5%;发泡材料宜使用水性发泡材料,有机溶剂含量不应超过5%;根据清洗对象的不同,清洗剂宜选用低VOCs清洗剂,VOCs含量约为5%-20%,部分清洗剂不含挥发性有机物。
 
  在过程控制技术方面,标准规定:电泳涂装应采用浸涂方式进行涂覆,将车身全部浸没在盛有涂料的槽中,再从槽中取出,并将多余的涂液重新流回槽内,浸涂法涂料损失较少,提升涂料的使用率;喷漆、烘干等相关工序应在密闭的设施中实施,并配备专用的换气与废气收集系统;粘结剂涂覆、注蜡、点修补等无法实现局部全密闭的工序,应在喷涂工位配备排风系统。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末端治理,标准指出:电泳车间废气宜配备独立的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或将废气收集至电泳烘房,使用电泳烘房尾气处理系统去除挥发性有机物;喷漆室废气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氧化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前应先去除颗粒物;点修补、PVC 涂胶、强冷等废气宜使用吸附方式处置。
 
  最后,在涉VOCs 危险废弃物及废水方面,标准规定:涉VOCs 危险废弃物包括废油漆、废油漆桶、塑料溶胶、废溶剂、过喷油漆(漆渣/油漆污泥)、沾染涂料/溶剂的物品等,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记录、贮存、处置;涉 VOCs 废水包括电泳废水、电泳倒槽液、湿式漆雾处理装置废水等,在输送、暂存、处理过程中应密闭或加盖。
 
  以上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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