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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作者: 2019年09月2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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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有意向的业内人士可于2019年10月1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纺织工作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严峻。其中,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排放问题给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
 
  目前,我国纺织行业现行标准存在部分指标适用范围不明确,标准操作性不强;部分指标限值以及行业基准排水量过于宽松,不利于引导技术进步污染项目限值宽松;间接排放管理要求与地方监管现状差异大;有毒有害污染物及生物毒性风险问题未得到关注;达标判定缺乏即时采样的瞬时限值等问题。因此,完善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政策标准体系,推动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更加科学有效,有必要出台新的政策标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有意向的业内人士可于2019年10月1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及纺织生产设施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纺织工业企业与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该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其中,关于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对于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染整企业,可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另外,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关于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标准规定,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在达标判断方面,标准中指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 HJ/T91 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上述标准为首次发布,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该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尽早落地实施。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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