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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19年09月11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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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全球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一情况不仅可能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还可
  近年来,受全球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一情况不仅可能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还可能导致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
 
  而现实中,仅依靠行政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来预防和化解款项拖欠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办法》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原则要求、明确付款期限、规范付款行为、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法律责任等。《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而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还对付款期限及质保金返还期限做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而在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15日之内返回质保金。
 
  如有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8月,科技部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在又有工信部发布的《办法》,可以看见,我国正在利用各种红利政策大力扶植中小型企业发展。相信中小型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会更加蓬勃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提速做出更多的贡献。
 
  资料来源:工信部
 
  附件: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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