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技术 > 行业标准 > 正文

《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19年09月0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为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常常会提及一个词:节能减排,即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排放。在如今的环境保卫战中,“减排”依旧被频频提起。
 
  在我们的环境中,一旦一种有害物质出现,就很难被彻底消除,如重金属。要有效避免这些污染物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最好就是减少,甚至是杜绝污染物排放。但就目前而言,许多行业都无法做到真正的清洁生产,因此对企业进行污染排放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2019年9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在2019年9月20日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知》一共十三条,对需要登记排污许可的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截止时间和有效时限、单位基本情况变更、违规惩罚、管理单位等做了规定。
 
  《通知》指出,对于那些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且实施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以《分类名录》为基准,实施时限为2017年、2018年的已发证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实施时限为2019年、2020年的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实施时限内完成登记;实施时限后投入生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成登记。所有排污单位在完成登记后,要及时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也方便企业操作,排污许可的造作都可通过网络完成。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信息登记表后,就会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排污许可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而那些已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排污单位,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修改、确认相关信息,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而对于那些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编号生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排污单位需在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延续,否则登记自动失效。
 
  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区域和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定量管理,从而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节能减排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