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19年07月1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近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近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提出的“严格安全准入,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部署要求,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安全,从危险化学品源头加强管控,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等过程严格管控,有效减轻城市安全风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限: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

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

总则(总体要求)

1.1(监管体系)各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

1.2(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要明确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并与奖惩挂钩。

1.3(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危险物品卸载基地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国家、省、市、区级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逐步调整。

1.4(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并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积极推进在役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改造和提质增效,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安全设计诊断改造;红色安全风险等级企业大力推广应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体系化管理;推动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1.5(风险研判公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使用许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要建立月检、季检、复工复产前检查制度,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排查治理情况。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每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可控风险,应实施挂牌督办。

1.6(油气输送管道) 油气长输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1.7(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规范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5S)管理,实现设备、设施、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

1.8(使用环节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不需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9(运输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本市禁止通行区域。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穗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将GPS信号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在进出本市的主要路口设置本市严控危险品运输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的道路交通指示标志,督促危运车辆自觉加入广州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监控平台。 

1.10(化工园区管理)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安全风险管控。每3年开展一次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降低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

1.11(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金融、保险机构应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

1.12(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将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企业信用状况,各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

禁止部分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2.1(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 《目录》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园区外禁止)本市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2.3(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禁止)本市禁止新建涉及硝化工艺和加氢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除外)。

3

限制和控制部分

附件2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


3.1(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域只允许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运输和批发经营;《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只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形式进行流通。

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除外。

3.2(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限制和控制)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加氢工艺以外的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除外)。

3.3(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和控制) 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光气、液氨、液氯、硝酸铵、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除外)。

3.4(危险化学品数量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控制全市重大危险源总量,逐步减少一级重大危险源数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4

附则

4.1(适用范围)《目录》适用于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

中心城区域是指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四区。

4.2(化工装置)《目录》所述的化工装置,是指为实现特定工艺性能所设计或选定的、能将具有各种不同性能的众多化工生产设备有机结合而成,并在各种自动化控制检测仪表的控制下能够生产目的产品的整体(系统)。

4.3(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禁止、限制、控制,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安全规定。《目录》中所述的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

4.4(运输范畴)《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

4.5(化工园区)《目录》所述的具体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4.6(国际履约)危险化学品企业除遵守《目录》以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7(实施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目录》,发改、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

4.8(更新调整)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9(发布实施)《目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应急管理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广州 禁止 限制 控制 危险化学品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