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以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与2015年试点之初的通知相比,2019年新发布的《通知》中,新增了“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等规定。同时,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中,《通知》还增加了“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等规定。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包括清洁高效发电装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装备,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装备,大型冶金、矿山装备及港口机械,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大型施工机械,新型轻工机械,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传播及海洋工程装备,成形加工设备,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电子及医疗专用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等共14大类设备。通知明确,相关企业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