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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冲式洗瓶机标准

作者: 2018年02月05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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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浸冲式洗瓶机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2引用标准ZBY99020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QB842.7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油漆GB3768噪声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浸冲式洗瓶机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2 引用标准

       ZBY 99020  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QB 842.7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油漆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JB 8 产品标牌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B 253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3 术语

3.1 碎瓶率

       经过洗瓶机清洗以后破碎的瓶数与进瓶数之比的百分数。用δ1表示。

3.2 洗瓶合格率

       经过洗瓶机清洗后可以灌装的瓶数与经过清洗的全部瓶数之比的百分数。用δ2表示

3.3 残存水量

       经过洗瓶机清洗后,瓶内还剩有的水量。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连续浸冲式。

4.2 洗瓶机的型号根据ZBY 99020规定编制。

 4.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下表。

     

     

生产能力

/h

22000

10000

5000

机组总动力

kW

22

17

10

主机动力

kW

3

2.2

1.5

碱水浸泡时间

min

2.5

2.5

2.5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技术要求

5.1.1 洗瓶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洗瓶机所有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

5.2 总机质量要求

5.2.1 洗瓶机生产能力应符合4.3条要求。

5.2.2 洗瓶机每小时耗水量每万只瓶不超过1.6t

5.2.3 洗瓶机碎瓶率不大于3‰。

5.2.4 洗瓶合格率应达到99%

5.2.5 清洗后的瓶中残存水量,单个瓶不超过0.5g

5.2.6 洗瓶机应保证有足够的碱水浸泡过程,时间不得少于2.5min

5.2.7 主机输送与瓶篮架组装后运转要平稳。

5.2.8 进瓶机构应保证顺利地将瓶送入瓶篮中。

5.2.9 出瓶机构应使瓶子平稳地从瓶篮中卸下,并输送到出瓶输送链上。

5.2.10 进瓶输送链及理瓶机构应保证瓶顺利通过。

5.2.11 洗瓶机在运转时噪声不大于85dB (A)

5.2.12 洗瓶机应设有自动蒸汽加热装置,各水箱应设有溢流孔,保证水源合理循环使用。

5.2.13 水箱、输水管、蒸汽管的焊缝和接头处不得泄漏。

5.2.14 洗瓶机油漆应符合QB 842.7规定。

5.2.15 管道、电器走线槽、电线管应排列整齐,标牌、灯、表的显示应清晰、醒目。

5.2.16 洗瓶机安装调试后应进行空运转,每次4h,重复三次。

5.2.17 洗瓶机第一次大修前的使用期为8000h

5.3 安全技术要求

5.3.1 凡外露的旋转部件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3.2 洗瓶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5.3.3 洗瓶机应设有人孔、窗门、排污门,便于机器的安装、维修、排除污垢和清除碎玻璃。

5.3.4 电器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3.5 洗瓶机上所有的水泵吸入口都应设有滤网。

5.3.6 洗瓶机外蒸汽管道应有绝热层,绝热层表面温度不超过45

6 试验方法

6.1 生产能力测试

       开动主机,测量出主动轴的转速n,进行换算,测试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要求。

6.2 每小时耗水量测试

       洗瓶机正常运转时将流量计接入进水总管路中,测试结果应符合5.2.2条的要求,测试时间不少于2h

6.3 碎瓶率测试

       洗瓶机已投入正常生产时,记录进瓶数和出瓶数并按(1)式计算碎瓶率。

                          

       结果应符合5.3.4条的要求,测试时间不少于2h

6.5 残存水量测试

       从出瓶口随机取瓶100只,用经分析天平称重过的吸水纸吸净瓶内水分,再经称重,增加的质量即为残存水量,测试结果应符合5.2.5条的要求。

6.6 水箱渗漏试验

       各水箱盛水到液位线高度,2h内不得有泄漏现象。

6.7 噪音按GB 3768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产品应经主管质量部门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

7.1.2 洗瓶机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5.1, 5.2, 5.3条要求进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每二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

6.3.3 按生产批量的10%进行抽样,但不少于1台。

6.3.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本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应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 洗瓶机在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 8的规定。

8.1.2 产品标牌有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名称;

c.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       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

8.2 包装

8.2.1 洗瓶机出厂时,制造厂可以不包装;为考虑防尘,可以加苫一层塑料布。

8.2.2 洗瓶机出厂技术文件:

a.       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装箱单。

b.       配套部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8.3 运输和贮存

8.3.1 洗瓶机运输应符合GB 6388JB 2536规定。

8.3.2 洗瓶机检验合格后,应存放在有顶盖的库房中,不得日晒、雨淋,重要零部件应涂防锈油,电动机应用防雨布或塑料布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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