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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到70%,对报酬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5%提高到不低于10%;对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科研单位处长(所长)亦可获取奖励。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利向记者介绍,《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从立法上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给予科研院所充分的科技成果转换自主权。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如前者未对成果转化“功臣”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规定,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并在本单位公示。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
与现行的《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强化了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
编辑点评
目前,国家针对科研成果转化相关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解决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专项资金设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我国科研成果逐渐“走”出文件柜。山东省新成果转化条例出台,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给予科研院所充分的科技成果转换自主权,有助于加快该省科技成果转化速度。
(原标题:山东出台新“成果转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