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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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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新乡市政府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日前,河南新乡市政府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9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豫环委办〔2016〕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建设“创新新乡、富裕新乡、文明新乡、绿色新乡”目标前提下,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水源地沿线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乡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企业用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确定调查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积极参加省里组织的详查技术人员培训。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10月底前掌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2017年起,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加快我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技术总结。落实好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土壤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工矿企业及周边、瓜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域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年底前建成并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参与并配合实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林业局、粮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参考全省部分试点县(市、区)划分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将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且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对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要求,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在我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试点工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或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要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逐步推广到其他县(市)、区。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2017年起,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牧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18年年底前,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等区域,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按照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我市将作为重点市之一,自2017年起,率先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县级承担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责的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环保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承担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项目的环评。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黄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太行山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黄河沿岸(滩涂)和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坑塘、湿地、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控措施。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全市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执行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方,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工业固体废物中回收利用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主体责任,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产生量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多的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无害化处理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规范拆解活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在原阳县部分稻田类型区,重点推广增施有机肥、绿肥翻压还田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督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力争到2020年,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配合省里建设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配合省里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201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要配合市环保部门,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在部分县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我市被列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给予支持。〔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7年年底前,启动牧野区、凤泉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牧野区、凤泉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夯实各方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所有县(市、区)、管委会均配备土壤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负责〕

  3.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5.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1.加强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组织开展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环保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和水果生产重点县(市)、区,农业及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供销社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督执法

  1.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监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开展“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国土资源、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公安局、中级法院、检察院牵头,市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环保、公安、工商、农牧和供销等部门开展农用化学品市场监督执法,严格规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市农牧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研究;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研究等。探索开展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以牧野区现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为依托,以镉污染耕地为重点,研发出“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农牧局、农科院、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农科院、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大资金保障

  1.增加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地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面落实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对有机肥的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以及对实施垃圾分选处理、动力电池阶梯利用和回收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牧局、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七类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单位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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