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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17年08月0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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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河南省环保厅印发《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firedpowerplant   (征求意见稿)   前言

  获悉,河南省环保厅印发《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firedpowerplant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煤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DB41/T1327—2016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2016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BSISO12141:2002固定源排放物-低浓度颗粒物(粉尘)的质量浓度测定-手工重量分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煤电厂coal-firedpowerplants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锅炉

  3.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5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3.6循环流化床锅炉circulatingfluidizedbed锅炉燃烧的一次风和二次风分别从炉膛的底部和侧墙送入,燃料的燃烧在炉膛中完成,炉膛四周水冷壁吸收燃烧所产生的部分热量。由气流带出炉膛的固体物料在气固分离装置中被收集并通过返料装置送回炉膛。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现有、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含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DB41/XXXX—XXXX3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及新建燃煤发电,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企业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按照DB41/T1327—2016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按照DB41/T1344—2016进行运行维护。

  5.1.4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公开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的规定,折算为6%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3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燃煤发电锅炉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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