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安徽省科研院所进口仪器将免税 支持科技创新

作者: 2017年05月17日 来源:中国仪表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中国仪表网仪表产业】近日,从安徽省科技厅获悉,根据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安徽省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将享受免税资格,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图片来源网络)  安徽省科技厅负责
  【中国仪表网 仪表产业】近日,从安徽省科技厅获悉,根据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安徽省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将享受免税资格,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
 
  安徽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名单进行核定。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合肥海关对国家中校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进行初审。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对省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合肥海关对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原文标题:安徽省科研院所进口仪器将免税)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