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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之污水处理篇(江浙皖)

作者: 2017年03月08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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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十三五规划纷纷出炉,五年工作重点皆已公示。微信号“环保人俱乐部”独家整理了全国多地十三五期间的环保规划。今日分享“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重点。   (声明:先关注再转载

  各地十三五规划纷纷出炉,五年工作重点皆已公示。微信号“环保人俱乐部”独家整理了全国多地十三五期间的环保规划。今日分享“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重点。

  (声明:先关注再转载视为已授权)

  江苏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未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太湖流域继续深入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治理。2016年年底前,尚未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安装工作。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参与)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沿海、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南通、盐城、连云港沿海3市及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扬州、泰州沿江7市596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徐州、淮安、宿迁3市120家修造厂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17个沿海、沿江港口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3个内河港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苏中、苏北地区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苏南地区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250万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沿海3市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率先对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且尾水排放对太湖水质造成影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地表水IV~V类排放标准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估和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监管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

  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到2017年,南京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省辖市以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污水管网长度7000公里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省辖市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等参与)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市、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0个,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庄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浙江

  主要目标

  行业治污水平方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新“三个一批”思路,继续深化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六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10%,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入园率提升至90%;专项整治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项涉水行业,排污强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全面完成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电子信息等10个VOCs污染重点行业及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治理。

  主要任务

  继续推进主要涉水行业深化整治提升。

  在原有六大行业整治的基础上,专项整治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其他6个主要涉水行业,全省形成“6+6”格局,制定统一的整治提升规范与淘汰关停标准。继续深化涉水行业整治提升强化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质分流,加强对企业雨水、职工生活污水的管理,制定工业企业雨水水质排放限值并纳入常规监测。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推动重污染行业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预处理及废水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提高行业污染排放标准,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水污染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化生产水平,从源头遏制污染产生。

  集中治理主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全部纳管进入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安徽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合肥海关等参与)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流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

  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合肥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和县城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底,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快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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