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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作者: 2016年09月08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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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辽宁营口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

日前,从辽宁营口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现将《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局按照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石化企业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做好VOCs核算工作。2016年5月底前将辖区内石化企业清单及VOCs综合整治项目进展和上年度总结报市环保局。6月起,每月5日前将VOCs治理项目进展报市环保局。8月底前完成排查信息汇总工作,并上报市环保局。企业VOCs排放量将作为VOCs排污收费、“十三五”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的依据参考。

二、石化企业是VOCs排查、申报的责任主体,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相关行业标准建立LDAR管理体系,制定常规检测计划。石化企业的年度LDAR报告及台帐记录,将作为VOCs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的重要核算依据。

三、石化企业作为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环境效益等,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环保局。确保2017年7月1日能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四、石化企业虚报数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未按期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市环保局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6日

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按期完成我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大幅减少VOCs排放。严格控制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VOCs液体储罐储存调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工艺废气排放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封闭性改造、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简称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露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2017年3月底,全市石化行业企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7月1日确保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石化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二、整治范围

(一)以原油、重油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行业代码为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2(人造原油制造);

(二)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行业代码为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和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三)仓储业的原油、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

三、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摸底排查及核定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本辖区内的石化企业(市管重点企业23家企业由市环保局监察局负责)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石化企业是VOCs排查、申报、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有关要求,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排放系数等排放量核算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储存、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物质清单和VOCs排放量开展排查,摸清企业2014、2015年VOCs排放状况。2016年7月15日前,石化企业向所在地环保局提交VOCs排查总报告、各项污染源排查报告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附件2)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环保局于2016年8月底前按照石化企业VOCs排查信息汇总表完成信息汇总工作。

(二)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制定常规检测计划

石化企业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附件3)建立LDAR管理体系,制定常规检测计划和LDAR记录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检测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露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企业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露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露排放。

2016年底,百万吨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点石化企业需完成首轮LDAR,60%石化企业完成典型车间工段或生产设备的LDAR示范工作,其他石化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企业于2017年2月前将年度LDAR报告(内容包括附件3中表12.1至12.3)和常规检测计划上报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并作为上年度VOCs排放量核算依据。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

2017年3月底前,石化企业要完成有组织废气的综合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5%。同时,石化企业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点燃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并充分燃烧。

(四)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2017年3月底前,石化企业现有的存储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固定罐应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内浮顶罐的复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仓储业原油、成品油码头应完成罐区VOCs的综合治理,百万吨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点石化企业完成罐区治理的示范工程。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五)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百万吨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点石化企业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石化企业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非正常工况产生的VOCs经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处理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七)企业建立VOCs管理体系

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LDAR管理体系,制定常规检测计划,实施LDAR记录、环境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完善VOCs在线连续监控系统,2017年6月底前,百万吨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点石化企业应完成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排放的VOCs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安装,在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根据VOCs污染源排查结果,达到安装要求的石化企业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和运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他石化企业逐步推行。

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并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自2017年起,每年2月底前石化企业应完成上年度VOCs排放和削减核算工作,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百万吨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点石化企业向所在地市环保局试点报送核算结果,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汇总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

(八)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结合蓝天工程实施,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减少VOCs泄露和排放。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石化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和生产管理水平,科学制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百万吨及以上企业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100%以上,其他石化企业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以上。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项目清单、进度安排、环境效益等。2016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局报送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纸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石化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辖区内石化企业现状增补营口市石化行业企业参考清单(附件5),将本方案的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

(二)完善环保部门VOCs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石化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将石化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VOCs排查指导,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各地环保局5月底前将辖区内石化企业清单及VOCs综合整治项目(附件6)和上年度总结报市环保局。自2016年6月起,按月调度VOCs治理进展,每月5日前将附件6报市环保局。分别于2017年、2018年2月底报送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年度和总结报告。

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在2017年3月前,具备石化企业VOCs的监测监控能力,定期对企业开展VOCs监察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三)完善配套措施

结合省厅制定的VOCs排污费征收实施办法,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督促和鼓励石化行业等VOCs排放企业积极开展排查及综合整治工作,促进企业减少VOCs污染物排放。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重点VOCs排放单位名单、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等。VOCs重点监控企业应依法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监测结果、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曝光。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管、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为VOCs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加大对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优先控制物质清单、使用风险评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发高效实用的VOCs污染控制与监控技术和设备,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营口地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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