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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关 受理案件呈下降趋势

作者: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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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成为环境监督的一个重要法制举措。

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成为环境监督的一个重要法制举措。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却呈整体下降趋势,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三大难题。

新环保法助力环保公益诉讼

12月16日,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继续展开答辩。结果是,污染企业当庭道歉,并详细介绍了治污措施。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迄今为止提出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在12月4日、12月16日两次开庭共8个多小时的攻防激辩中,双方就“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排污与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等三方面进行了多轮答辩。

据了解,由于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也一致提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从二审两次开庭的情况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资格、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极有可能得到确认。不少人将此次可能的“确认”与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联系在一起。

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实施。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初步统计显示,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今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将会是一个常态,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马勇指出,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诉讼实务及程序设置上,比如如何取证,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进行损害鉴定和评估等一系列可能面临的实质性困难。“如何运用货币化方式给出最终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量化的标准,可能是将来环境诉讼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环保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题

据了解,像江苏泰州案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属凤毛麟角。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显示,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十余年来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悬而未决,在无法立案、无法审判之间徘徊。专家指出,我国针对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制度不足,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环保纠纷难、耗时长。

一是立案受理难。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多位环保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起来非常困难,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因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了之。

二是证据收集难。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此外,原告请求赔偿,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这样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

三是判决执行难。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说,环保公益诉讼极少会立案,立案之后极少胜诉,而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是难上加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持续恶化的趋势得不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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