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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控制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作者: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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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自今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意见》要求,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加大关闭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意见》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强化供需双方战略合作,稳定和扩大煤炭市场份额。鼓励电力企业高效就近用煤,实现供需双方合作共赢,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同时,加快山东(济宁)煤炭交易中心、鲁中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引导煤炭企业稳步推进煤炭现货、期货交易,培育我省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促进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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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山东 煤矿 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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